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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生态日丨守护生态 法治护航

    2024年08月16日 10:2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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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生态日的主题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保护生态环境

    共建美丽中国

    让我们从了解环境保护法开始

    迈出守护我们生态家园的第一步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法律。

    法律鼓励使用环保产品和再生产品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法律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法律要求进行施肥、处理秸秆等农业生产活动要遵循环保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监督环境保护等权利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朋友们,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遵守法律法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的行动中来。

    图/文: 责编:王佳莉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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